2009年5月10日星期日

保障權益 : 真人促銷電話冇王管法例未監管

保 障 權 益 : 真 人 促 銷 電 話 冇 王 管 法 例 未 監 管   
(資料來源: 2009年5月9日蘋果日報)


手 機 用 戶 慘 受 滋 擾電 訊 管 理 局 表 示 正 研 究 進 一 步 立 法 監 管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的 可 行 性 。


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 實 施 一 年 多 , 市 民 可 登 記 拒 絕 接 收 垃 圾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, 但 只 限 於 拒 收 透 過 傳 真 、 短 訊 和 電 話 預 錄 訊 息 等 ,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並 未 受 條 例 規 管 ; 電 訊 管 理 局 至 今 收 到 逾 萬 宗 舉 報 個 案 , 卻 未 有 提 出 檢 控 ,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批 評 電 訊 局 執 法 不 嚴 , 更 敦 促 政 府 盡 早 立 例 針 對 到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的 滋 擾 。


眾 多 投 訴 中 , 受 滋 擾 最 嚴 重 的 , 是 讀 者 徐 小 姐 自 07 年 底 開 始 , 手 機 不 斷 收 到 自 稱 代 表 Dr.Pro 專 業 醫 生 美 學 中 心 的 職 員 的 推 廣 電 話 , 有 時 一 日 收 兩 至 三 次 , 她 每 次 均 向 對 方 表 明 不 願 再 接 收 該 公 司 推 廣 , 要 求 刪 除 其 手 機 號 碼 資 料 , 惟 促 銷 電 話 仍 沒 休 止 , 「 我 唔 係 佢 哋 客 戶 , 來 電 者 話 係 電 腦 隨 機 搵 到 我 個 電 話 號 碼 , 我 搵 過 警 方 、 電 訊 管 理 局 同 埋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, 都 冇 辦 法 叫 停 佢 哋 唔 再 打 嚟 。 」


隨 機 打 電 話 不 違 例Dr.Pro 專 業 醫 生 美 學 中 心 客 戶 關 注 組 負 責 人 梁 先 生 表 示 , 該 公 司 透 過 數 間 外 判 推 廣 公 司 , 隨 機 抽 取 電 話 方 式 致 電 市 民 推 銷 服 務 , 部 份 公 司 設 於 內 地 。 如 市 民 不 接 受 好 意 , 可 記 下 日 期 , 並 向 來 電 者 查 詢 所 屬 推 廣 公 司 名 稱 及 電 話 , 再 交 該 公 司 代 為 反 映 。


梁 先 生 承 認 曾 收 過 徐 小 姐 的 投 訴 , 之 後 已 在 內 部 記 錄 註 明 不 會 致 電 給 她 , 並 通 知 外 判 推 廣 公 司 , 至 於 徐 小 姐 透 過 本 報 稱 仍 收 到 來 電 , 該 公 司 會 跟 進 。 銀 行 戶 口 有 逾 百 萬 元 現 金 存 款 的 王 先 生 抱 怨 存 款 越 多 , 越 易 成 為 促 銷 電 話 滋 擾 的 目 標 , 他 每 次 也 要 求 銀 行 在 推 銷 名 單 中 刪 除 其 個 人 資 料 , 但 沒 有 作 用 。 余 小 姐 則 試 過 在 一 個 月 內 , 共 收 到 來 自 五 間 銀 行 合 共 13 個 促 銷 電 話 。


至 於 已 受 條 例 監 管 的 垃 圾 傳 真 , 有 公 司 闊 佬 懶 理 , 繼 續 向 已 登 記 拒 收 名 冊 上 的 號 碼 發 出 傳 真 。 徐 先 生 的 公 司 傳 真 號 碼 登 記 拒 收 後 , 仍 不 斷 收 到 垃 圾 傳 真 , 試 過 一 日 內 收 到 幾 十 封 , 傳 真 機 被 佔 用 線 路 , 令 美 國 客 戶 無 法 傳 真 落 定 單 , 影 響 公 司 運 作 。


電 訊 管 理 局 表 示 , 徐 先 生 舉 報 的 個 案 , 該 局 已 向 部 份 發 送 人 發 信 勸 喻 須 遵 守 條 例 規 定 , 並 展 開 調 查 。 至 於 徐 小 姐 指 Dr.Pro 的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涉 及 使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, 可 要 求 對 方 停 止 , 否 則 她 可 向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求 助 。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表 示 , 如 屬 隨 機 抽 取 的 促 銷 電 話 , 這 些 號 碼 不 屬 於 個 人 資 料 , 故 不 算 違 例 。


檔 案 編 號 : 0420066
條 例 實 施 後 從 未 檢 控根 據 電 訊 管 理 局 資 料 , 截 至 今 年 3 月 底 , 共 接 獲 10,571 宗 懷 疑 違 反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 的 舉 報 個 案 , 並 處 理 其 中 7,971 宗 。 該 局 調 查 後 發 現 有 72 名 發 送 人 違 反 條 例 , 當 中 涉 及 1,004 宗 個 案 , 已 分 別 發 出 一 份 執 行 通 知 及 71 封 警 告 信 , 惟 至 今 仍 未 有 檢 控 個 案 。


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界 議 員 譚 偉 豪 認 為 數 字 反 映 電 管 局 的 執 法 態 度 未 夠 強 硬 , 他 又 表 示 ,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 推 出 至 今 一 年 多 , 首 階 段 稍 見 成 效 , 是 時 候 檢 討 , 而 法 例 一 直 未 有 針 對 人 對 人 的 推 銷 , 他 認 為 政 府 應 一 併 考 慮 , 納 入 規 管 範 圍 。 電 訊 管 理 局 表 示 , 該 局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的 情 況 , 並 已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公 眾 意 見 調 查 , 向 有 關 業 界 及 商 會 收 集 意 見 , 擬 定 未 來 路 向 。


話 你 知 : 可 致 電 熱 線 登 記 拒 收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 於 07 年 底 生 效 , 市 民 可 選 擇 拒 絕 接 收 有 宣 傳 或 促 銷 商 品 、 服 務 等 成 份 的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。 電 訊 管 理 局 現 設 三 份 「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」 , 分 別 針 對 傳 真 、 短 訊 和 預 先 錄 製 的 訊 息 , 如 市 民 要 將 電 話 或 傳 真 號 碼 登 記 在 任 何 一 份 「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」 上 , 可 利 用 該 號 碼 的 電 話 或 傳 真 機 致 電 登 記 熱 線 : 1835000 。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


查 詢 網 址 : http://www.ofta.gov.hk/zh/uem/main.html


個人意見: 
我平時都收到很多推銷電話,最離譜的是有RBS、大眾財務和其他不知名的機構!當中尤以RBS最為過份,可以1天call我幾次,有時剛在我的留言信箱留言後又打來問我收不收到留言!


我以前都會客氣叫他們不要再來電但發覺不太奏效!現在收到不知名的電話後會即刻「吸線」,結果真係少了很多無聊的推銷電話呢!大家可以參考一下,無謂浪費寶貴的時間和通話分鐘在這些推銷電話身上!

1 則留言:

錢徒 - 1 說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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